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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规范和加强对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以下简称“抢救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档案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统一规划和指导。其中,保存在中央级档案部门的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组织实施;保存在各地档案部门的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由地方各级档案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各级档案部门保存的全国重点档案所需的抢救经费,应以本级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安排用于对地方全国重点档案抢救的专项补助经费。抢救补助费由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四条  抢救补助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
       第五条  抢救补助费的使用,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抢救范围
       第六条  实施抢救的全国重点档案是指中华民族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历史和艺术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历史档案。主要是由国家各级档案馆保存的全国重点档案。
       第七条  实施抢救的全国重点档案范围是:
       1.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2.1949年以前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3.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档案;
       4.经过国家档案部门鉴定和确认的其他重点档案。
      第三章  抢救补助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原则
      第八条  抢救补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档案修复费:指档案修裱、脱酸、加固、字迹恢复,以及修复后更换卷皮、卷盒等项目的费用;
      2.档案复制费:指档案复印、缩微、仿真复制、翻译、汇编、出版、载体转换等项目的费用;
      3.档案征集费:指用于征集散失在民间或国外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抢救范围的档案的费用;
      4.专项设备购置维修费:指直接用于抢救全国重点档案所必需的修裱、缩微、载体转换等专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的费用。
       第九条  抢救补助费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抢救补助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档案、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2.濒危优先原则。对破损严重、濒临危险状态的全国重点档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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