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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馆藏党委、政府全宗破损的永久档案全部进行了修裱。

2.5.7  馆藏字迹褪变的永久档案全部进行了复制。

2.5.8  对馆藏档案资料的保管状况,坚持三年一普查、每年一抽查的制度,并有检查记录和报告。

2.5.9  馆区环境优美。

2.6  鉴定与统计

2.6.1  按照规定开展了鉴定工作。

2.6.2  建立健全了各项统计和登记制度,并能按规定及时上报。

3.  建筑与设备管理

3.1  馆库建筑

3.1.1  档案馆(含局)为自成体系的专用建筑。省辖市档案馆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县(市)档案馆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区档案馆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

3.1.2  馆库与各类用房建筑结构和技术要求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3.1.3  馆内设有接待检索室、阅览室、声像档案视听室、计算机室、修裱室。

3.2  设备配置

3.2.1  配备计算机、静电复印机、电视机、刻录机、空调机、去湿机、加湿器。

4.  开发利用管理

4.1  开放利用

4.1.1  制订了本馆档案开放实施细则,按照规定全部开放了应开放档案。

4.1.2  开放档案经过逐卷、件的审核,明确划分了开放与控制使用范围。

4.1.3  编印、公布了开放档案范围内容简介。

4.1.4  确保珍贵、重要档案以复制件提供利用。

4.1.5  坚持了利用效果登记制度,编有本馆利用效果汇编。

4.1.6  建立了爱国主义(或青少年)教育基地。

4.1.7  开展了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

4.2  编研材料

4.2.1  编有大事记

4.2.2  编有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工代会、团代会、妇代会简介。

4.2.3  编有两种以上综合或专题“档案史料汇编”。

5  信息化建设

5.1  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发展规划。

5.2  制定了档案馆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5.3  配备了计算机等信息技术设备,实现了党政全宗档案信息检索、利用现代化。

6   本标准由河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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