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6 馆藏党委、政府全宗破损的永久档案全部进行了修裱。
2.5.7 馆藏字迹褪变的永久档案全部进行了复制。
2.5.8 对馆藏档案资料的保管状况,坚持三年一普查、每年一抽查的制度,并有检查记录和报告。
2.5.9 馆区环境优美。
2.6 鉴定与统计
2.6.1 按照规定开展了鉴定工作。
2.6.2 建立健全了各项统计和登记制度,并能按规定及时上报。
3. 建筑与设备管理
3.1 馆库建筑
3.1.1 档案馆(含局)为自成体系的专用建筑。省辖市档案馆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县(市)档案馆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区档案馆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
3.1.2 馆库与各类用房建筑结构和技术要求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3.1.3 馆内设有接待检索室、阅览室、声像档案视听室、计算机室、修裱室。
3.2 设备配置
3.2.1 配备计算机、静电复印机、电视机、刻录机、空调机、去湿机、加湿器。
4. 开发利用管理
4.1 开放利用
4.1.1 制订了本馆档案开放实施细则,按照规定全部开放了应开放档案。
4.1.2 开放档案经过逐卷、件的审核,明确划分了开放与控制使用范围。
4.1.3 编印、公布了开放档案范围内容简介。
4.1.4 确保珍贵、重要档案以复制件提供利用。
4.1.5 坚持了利用效果登记制度,编有本馆利用效果汇编。
4.1.6 建立了爱国主义(或青少年)教育基地。
4.1.7 开展了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
4.2 编研材料
4.2.1 编有大事记
4.2.2 编有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工代会、团代会、妇代会简介。
4.2.3 编有两种以上综合或专题“档案史料汇编”。
5 信息化建设
5.1 档案馆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政府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发展规划。
5.2 制定了档案馆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5.3 配备了计算机等信息技术设备,实现了党政全宗档案信息检索、利用现代化。
6 本标准由河南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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