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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档案专业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一支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干部队伍,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档案专业职务是根据档案专业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高、中、初级档案专业职务的限额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并与本单位所承担的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 档案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是高级职务;馆员是中级职务;助理馆员、管理员是初级职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档案专业职务的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积极为我国档案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一些机密性较强的工作岗位,还需具有其他相应要求的政治条件。
    第五条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管理员。
    1、初步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
    2、对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二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四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助理馆员。
    1、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3、有一定工作能力,能胜任和履行助理馆员职责;
    4、初步掌握一门外语或基本掌握古汉语。
    第七条 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二年左右,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二至三年,获得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馆员。
    1、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规,能起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3、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胜任和履行馆员职责;
    4、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
    第八条 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二至三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副研究馆员。
    1、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研究,并有一定水平的论著;
    2、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就显著;
    3、熟悉掌握一门外语。
    第九条 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研究馆员。
    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造诣,并有较高水平的论著;
    2、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工作成绩卓著,对档案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3、熟悉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 为了广开才路,虽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干部,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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