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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声像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护和利用声像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标准《照片档案管理规范》(修订)、《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声像档案是指以声音、图像或声像共存,以及代码的方式记录其有保存价值的信息内容的唱片、图片(包括底片、反转片)、影视片(正、负片)录音带、录像带、影音光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声像档案管理。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声像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室),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声像档案的定期收集和各单位重要声像档案的逐年接收(移交)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要将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单位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确定相关部门或专人做好本单位声像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将声像档案作为全宗档案的组成部分,实行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 声像档案归档范围:
    (一)记录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重要工作成果的声像材料;
    (二)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与本单位、本地区有关的重大公务活动的声像材料;
    (三)本单位领导、专家、学者在国内外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声像材料;
    (四)记录本单位、本地区重大事件、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异常情况和现象的声像材料;
    (五)记录本地区地理概貌、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名胜古迹、自然风光、民间风俗和著名人物的声像材料;
    (六)本单位基建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中形成的主要声像材料;
    (七)本单位在科学研究、产品生产(主要产品、优质产品)过程中形成的重要的声像材料;
    (八)本单位其他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形成的声像材料;
    (九)真实记录和反映本市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活动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第七条 归档要求
    (一)对属于收集与归档范围的声像档案材料,应按照规定于活动结束六个月内整理完毕,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二)对存有真伪疑义的声像档案材料应进行鉴定;
    (三)对反映同一内容的若干张(盘)声像材料,应选择主要的连同说明一齐归档。归档的声像材料必须图像(声音)清晰、完整,能够有效利用;
    (四)归档的照片档案材料,底片、照片、说明应齐全,底片与照片影像应一致。对无底片的照片应制作翻拍底片,对无照片的底片应制作照片;
   (五)同一项目、同一课题、同一类别的磁性载体材料应存贮在同种磁性载体上。归档的磁性载体文件必须是可读性文件,运转正常,无病毒、清洁、无划伤,确保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与内容的准确性。归档时须编制说明和目录清单;
    (六)科学技术方面的声像材料归档时需注明工程项目、科研课题、设备、产品名称及主要特点;
    (七)归档的声像光盘可是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可擦写光盘等,禁用软磁盘作为归档电子音像档案的载体。
第八条 声像档案的整理
    声像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有利于保持声像档案的有机联系,有利于保管、有利于提供利用的原则,区分不同载体,不同保管期限整理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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