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新乡市城市社区建设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城市社区(以下简称社区)档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代表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以及社区团体组织在居民自治管理、服务、监督等社区建设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是维护社区历史面貌和社区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对于推进社区自治、发展社区服务、维护社区治安、美化社区环境、繁荣社区文化等方面有直接或间接的作用。
第四条 社区档案工作受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委员会的领导,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社区档案由社区委员会集中统一管理。驻社区的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可归口管理。
第六条 社区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档案设备,规范档案装具等,以适应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卫生、治安、文化、环境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做好社区档案工作。
第七条 社区档案人员由社区居民委员兼任,做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参加档案业务培训,熟悉档案专业知识。
第八条 社区档案工作人员要按时做好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档案编目科学规范,统计准确,保管安全,积极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
第九条 社区要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其主要方面有:
一、社区党组织建设
1 、社区党员代表大会形成的材料;
2 、社区党总支会议、民主生活会会议记录;
3 、社区党总支、支部委员会人员任免文件;
4 、社区党总支工作计划、总结及专题报告、典型调查材料;
5 、党组织各种统计报表、名册、介绍信存根;
6 、群团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7 、上级党委机关颁发的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
二、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
1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商议事会选举产生的材料;
2 、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及领导班子会议记录;
3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协商议事会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居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材料;
4 、有关领导视察、参观社区工作形成的材料;
5 、社区概况、平面示意图、组织沿革、大事记以及居委会办公室、设施、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材料;
6 、社区财务、财产管理及经费、公益事业费收支帐目管理形成的材料;
7 、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
三、社区服务工作
1 、社区服务组织工作计划、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及检查验收、评比工作材料;
2 、社区开展便民利民服务和服务网点设施建设材料。
3 、社区老年人档案及老龄工作资料;社区养老保险、优抚、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等社会救济和救助工作形成的材料;
4 、社区开展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形成的材料;
5 、社区志愿者活动方面的材料。
四、社区卫生工作
1 、社区开展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卫生防疫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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