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等级证书由档案局统一印制,证书号码为一个省辖市一个代码,由档案局统一编制。
第十一条 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认证等级证书是已通过认证单位档案工作达到相应管理水平的标志,是已通过认证单位档案工作部门和档案人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已取得认证等级证书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规范化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有关部门和档案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直机关直属二级机
构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工作,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第十三条 认证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五年内对不能保持认证等级标准的单位,同级档案局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作降级处理或收回等级证书;五年届满,由原认证单位组织复核,根据其实际水平认证相应的等级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各级机关档案工作定级、升级试行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等级标准》(豫档[1988]3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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